*、原公告主要信息
原项目名称:小仓房污水处理厂*期工程第*方检测
原项目编号:**************
原公告日期:****-**-**
*、公告内容(更正事项、内容及日期等)
小仓房污水处理厂*期工程第*方检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
**************
第*部分: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
1.招标公告中3.投标人资格要求3.1.2投标人业绩要求:自****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,投标人须具备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****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第*方检业绩(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)。第*章评标办法中商务、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.2.2(2)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:自****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****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第*方检测业绩(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),每个得3分,满分**分。项目负责人业绩:自****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,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****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第*方检测业绩(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),每个业绩得3分,满分**分。
请问:“市政工程第*方检测业绩或市政道路工程第*方检测业绩”是否可认可为市政公用工程第*方检测业绩?
答:予以认可。
2.招标文件***页,商务、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.2.2(2)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:
2.2.2(2) |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 | 项目负责人业绩 | **分 | 自****年1月1日以来(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),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****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第*方检测业绩(施工单位自检业绩除外),每个业绩得3分,满分**分。 注: (1)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。 (2)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和详细评审中的“投标人业绩”可以重复计分。 (3)项目负责人业绩(详细评审)评审标准规定数量:4个。 (4)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: 1)业绩合同扫描件; 2)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(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)。 (5)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。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,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、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、处于暂停等情况的,该业绩不予认可。 (6)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(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章的除外),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。 (7)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(或正在履约)的证明材料中的检测费金额等合同要素不*致的,以项目已完成(或正在履约)的证明材料为准。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(如检测费金额等),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(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)予以明确说明,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。 |
请问: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中的项目负责人名称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,附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。以上情况,是否予以认可?
答:如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,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(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)予以明确说明,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。
注: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招标人名称:***************
地址: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***号A座
联系人: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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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代理:*********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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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年6月**日
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
0天0小时6分**秒
招标代理机构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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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中心见证
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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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天0小时6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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